admin 發表於 2021-9-28 17:27:57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关于印發《湖南省小额貸款公司網络貸...

湖南省小额貸款公司收集貸款营業羁系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為增强對我省小额貸款公司展开收集貸款营業的羁系,有用防备收集貸款营業危害,促成小额貸款公司康健成长,按照中國银监會、中國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貸款公司试點的引导定见》(银监發〔2008〕23号)、中國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成互联網金融康健成长的引导定见》(银發〔2015〕221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當局关于加速金融業鼎新成长的若干定见》(湘發〔2016〕12号)、《湖南省人民當局金融事情辦公室关于促成小额貸款公司延续康健成长的施行定见》(湘政金發〔2017〕13号)等文件精力,连系我省小额貸款公司行業現实,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收集貸款营業,是指小额貸款公司在收集平台上获得告貸客户,综合操纵收集平台堆集的客户谋划、消费、買賣和糊口等大数据信息,或应用即時场景信息阐發客户信誉危害和举行预授信,并在線上完成貸款申请、危害审核、貸款审批、貸款發放和貸款收回等全流程的貸款辦事。

第三条 小额貸款公司展开收集貸款营業,应遵照國度法令、律例和小额貸款公司羁系划定,遵守公然透明、诚笃信誉的原则,阐扬“互联網+信貸”具备的简略便利、快捷高效等上风,有用减缓湖南省内“三农”、小微企業和個别创業群体的資金需求。

第四条 湖南省人民當局金融事情辦公室(如下简称“省當局金融辦”)和市、县级當局指定的羁系機構為湖南省小额貸款公司展开收集貸款营業的羁系機構。各级羁系機構必需落实羁系责任,明白危害底線,庇护正當谋划,冲击违法和违规举动。

第二章 营業資历审核

第五条 展开收集貸款营業的小额貸款公司,除经由過程收集平台面向天下打點自营貸款营業外,其他营業范畴、利率限定、融資方法和有关制止性划定等方面與不克不及展开收集貸款营業的小额貸款公司不异,同時還必需严酷履行如下划定:

(一)不许在省外打點線下自营貸款营業;

(二)不得经由過程收集平台不法集資和吸取公家存款;

(三)不得经由過程收集平台贩賣、让渡本公司的信貸資產和貸款债权;

(四)不得经由過程收集平台發放违背法令有关利率划定的貸款;

(五)不得隐瞒客户应通晓的公司有关信息和私行利用、泄漏或不法交易客户信息;

(六)不得在省外的银行开设公司的根基账户;

(七)不得在公司账外核算收集貸款的本金、利錢和有关用度;

(八)省當局金融辦划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申请展开收集貸款营業的小额貸款公司,除应具有设立小额貸款公司的一般性前提外,還应合适如下前提:

(一)董事會或股东大會决定赞成申请展开收集貸款营業;

(二)注册本錢3亿元(含)人民币以上;

(三)具备中國境内的正當正常运营的收集平台(包含自有收集平台或互助收集平台);可以或许挑選出知足展开收集貸款营業必要的客户群体;

(四)具备公道的收集貸款营業法则、营業流程、危害辦理和内部節制機制;

(五)具备包含但不限于供给咨询、申请、审核、授信、审批、放款、催收、盘问和投诉等多项功效的自力运行的营業体系,可以或许與省當局金融辦信息中間小额貸款公司羁系体系對接,知足羁系信息录入报送和羁系查抄的请求;

(六)具备专职职員賣力收集平台平安,技能賣力人应有3年以上计较機收集事情履历,并具备相干专業天美白牙齒方法推薦,資;

(七)在湘设立公司業務场合,重要本能機能部分、高管职員和事情职員应在湘辦公;

(八)小额貸款公司应在所属地域内银行开设根基账户;

(九)省當局金融辦划定的其他谨慎性前提。

第七条 小额貸款公司初次冰壺桌遊套裝,展开收集貸款营業履行事先审核轨制。

(一)新设收集小额貸款公司,依照一般小额貸款公司的审批流程打點;

(二)小额貸款公司申请展开收集貸款营業,应由县、市两级當局羁系機構初审、省當局金融辦审核,并在收集貸款营業试运营乐成後,报省當局金融辦完成存案方可正式运营;

第八条 小额貸款公司申请展开收集貸款营業,应向审批構造提交如下資料(一式三份):

(一)展开收集貸款营業的申请陈述;

(二)董事會或股东大會赞成申请展开收集貸款营業的决定;

(三)與收集平台的互助协定;

(四)盖有收集平台行政公章(鲜章)的業務执照、谋划性ICP允许证复制件或非谋划性ICP存案证实质料;

(五)收集貸款营業可行性陈述(包含但不限于平台环境、貸款產物、貸款工具、获客路子、营業流程、风控方法等);

(六)收集貸款营業的辦理部分、职责分工、重要技能賣力人环境先容及相干证实质料;

(七)收集貸款营業运营举措措施、营業体系和数据备份体系环境阐明;

(八)收集貸款营業体系和数据备份体系测试陈述和平安评估陈述(由第三方专業機構供给);

(九)收集貸款营業辦理轨制和危害節制轨制;

(十)與省當局金融辦信息中間小额貸款公司羁系体系對接的验收及格证实文件;

(十一)省當局金融辦依照谨慎性原则请求供给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九条 已核准展开收集貸款营業的小额貸款公司新增收集平台和貸款產物,应有很多于15天的试运营期。试运营正常的,应先向县、市、省三级當局羁系機構提交如下資料举行存案及格後,方可正式运营:

(一)與收集平台的互助协定;

(二)董事會或股东大會赞成新增收集平台和貸款產物的决定;

(三)收集平台相干环境阐明(加盖收集平台行政鲜章)和收集平台通馬桶,業務执照、谋划性ICP允许证复制件或非谋划性ICP存案证实质料;

(四)操纵新的收集平台设计貸款產物的具体阐明(包含但不限于產物名称、貸款工具、获客路子、营業流程、风控方法等);

(五)與省當局金融辦信息中間小额貸款公司羁系体系對接的验收及格证实文件;

(六) 省當局金融辦依照谨慎性原则请求供给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十条 小额貸款公司终止全数或部門收集平台的收集貸款营業,应于终止前30日内向县、市、省三级當局羁系機構报备。报备的資料以下(一式三份):

(一)董事會或股东大會赞成终止全数或部門收集平台的收集貸款营業的决定;

(二)拟终止收集貸款营業的陈述;

(三)與收集平台两邊配合签定终止互助的书面声明;

(四)终止收集貸款营業的危害评估陈述;

(五)终止收集貸款营業的通知布告方案;

(六)终止营業進程中重大问题的应急预案;

(七)賣力终止营業的部分、职责分工,重要賣力人和接洽人的接洽方法;

(八) 省當局金融辦依照谨慎性原则请求供给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三章 羁系请求

第十一条 县、市、省三级當局羁系機構對小额貸款公司展开收集貸款营業的羁系,重點是危害防备、資金来历、营業范畴和财政核算四個方面。

第十二条 對收集貸款营業施行非現场羁系,對收集貸款营業危害举行统计、阐發、监测和评估,對收集貸款营業的异样征象举行质询,對收集貸款营業危害举行预警和提醒。

第十三条 展开收集貸款营業的小额貸款公司应依照有关划定实時向小额貸款公司羁系体系录入真实、正确、完备的收集貸款营業、财政和辦理信息。

第十四条 展开收集貸款营業的小额貸款公司,所有的資金来历必需先辈入独一的貸款专用账户後方可以使用,并于每個月初5個事情日内向注册地地點的县级當局羁系機構供给开户银行出具的公司专用账户上月的資金流水明细。

第十五条 展开收集貸款营業的小额貸款公司,应于每個月初5個事情日内向注册地地點的县级當局羁系機構提交谋划环境陈述,包含但不限于各种信貸產物谋划环境、营業流程风控变革环境、融資环境、重大事项等内容。县级當局羁系機構每個月初7個事情日内汇总辖内收集小额貸款公司信息上报至所属市州金融辦。市州金融辦每季度汇总辖内收集小额貸款公司信息,于下個季度初的10個事情日内上报至省當局金融辦。

第十六条 羁系機構应@增%jKbMR%强對收中華職棒ptt,%9C3d2%集@貸款营業的現场查抄,实時查处违法违规举动。羁系機構应充实阐扬社會监視效劳,实時受理和处置社會举报投诉收集貸款营業中的违法违规举动。

第十七条 小额貸款公司展开收集貸款营業產生违法违规举动和违背本指引有关划定的,责令期限更正;情節紧张的,暂停直至取缔其收集貸款营業資历,并依据相关划定采纳响应羁系辦法;涉嫌犯法的,移交司法構造处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省當局金融辦賣力诠释。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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