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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近代日本推廣大陸政策的進程中,“二十一条”是日本“北守南進”侵華图谋的首要實践。大隈內阁的武力侵華失败以後,寺內內阁转换计谋,以西原告貸為中間死力推廣經濟侵華,收罗了大量“二十一条”都未曾得到的新利权,在此進程中,曹汝霖、陸宗舆、章宗祥三人與有力焉。五四先後,反日派指證曹、陸、章“賣國”的證据既有合适究竟者,亦有以谣传讹者,而曹、陸、章自辩“無回扣”“收回山东利权”之言辞,既經不住究竟的查驗,亦經不起逻辑的斟酌。故而,西原告貸既是坐實曹、陸、章“賣去疣筆, 民贼”身份的重要證据,也是上承“二十一条”、下启五四活動的關頭环节。
關頭词:西原告貸;“二十一条”;五四活動;賣民贼;回扣
中图分類号:K304 文献標识码:A 文章编号:1004-2458-(2020)03-0037-010
DOI:10. 14156/j.cnki.rbwtyj.2020.03.005
从“二十一条”到五四活動,是一战先後日本侵華和中國反日的急速且剧烈的汗青剧幕。舞台之上,日本的武力侵華派、經濟侵華派迭相竞演,手腕分歧但均致力于在華扩大利权,中國的親日派、反日派相互批评,態度悬殊却均以保護民族长處為说辞。此中的關頭事務及引人争议者,當属西原告貸[1]。比年来,跟着辞别“革命史觀”的學術新主意的不竭出現,學界呈現了為五四活動時代親日派“賣民贼”(曹汝霖、陸宗舆、章宗祥)辩诬的谈吐偏向①。本文拟以與曹、陸、章瓜葛匪浅之西原告貸為中間,借助中日档案史料,从究竟和逻辑层面梳理西原告貸與“二十機能性纖維產品,一条”和五四活動之內涵联系關系,進而环抱親日派和反日派那時争辩不休的回扣和赢利問题,考查五四時代舆论界對“賣民贼”的口诛笔伐是不是合适汗青究竟,和曹、陸、章三人自辨之辞的真假問题,以期還原汗青原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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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比方,唐启華师长教师在阐述 “親日派是不是賣國”時認為:“他們在欧战時代不能不親日,尽量保護國度利权的权宜做法,有可以谅解與理解的地方。百年来中國饱尝親美與親苏的苦果以後,應可平心對那時親日派的交际觀與世界觀,赐與较怜悯之理解。”拜见唐启華.巴黎和會與中國交际 [M].北京:社會科學文献出書社,2014:374.别的,熊玉文虽未否定曹、陸、章三人的賣國举動,但重新聞传布學的角度将 “賣民贼”問题區别為 “究竟”和 “價值”两個层面,且偏向于夸大後者,凸起 “賣民贼”身份天生時的 “消息身分”,将其归结為鼓吹、政争之成果。拜见熊玉文.五四時代 “賣民贼”問题中的传布身分钻研 [J].南京社會科學,2012 (11);政争:五四時代 “賣民贼”人選的政治由来 [J].史林,2013 (6).傅國涌也認為曹、陸、章都是 “賣民贼”這類说法是值得會商的事變,但并未给出具體来由。拜见傅國涌.五四期間是甚麼样的期間 [J].同舟共進,2009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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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868年明治天皇在親笔手诏中提出“開辟万里波澜,颁布發表國威于四方”[2]以来,近代日本就起頭渐渐施行其大陸政策。特别是1890年時任辅弼山县有朋在第一回帝國议會上颁發了“主权线”和“长處线”的施政演说[3]以後,日本的大陸政策得此概念之引导更加形象和详细,军政各界均踊跃地策划扩大此二线之方策。迨至1907年,日本為确保日俄战役中所获“满蒙”利权并為避免俄國抨击,進而推動大陸政策,制订了《帝國國防目標》,申了然保護“满韩”利权與向亚洲南部和承平洋地域扩大之目標[4],即“北守南進”的大陸政策基调。
截止一战前期,近代日本大陸政策的推動可从两個维度阐發。从時候序列上看,日本在明治初年即有“征韩论”的登場和1874年“發兵台灣”之举,中經1884年“甲申政變”,始有1894年近代东亚國度內部的第一場大战“甲午战役”,续有1904年“日俄战役”,再历1914年“日德之战”,几近每十年摆布即策動一場對外战役。从空間序列上看,日本几近是在东亚大陸的南北两頭似钳形一般齐頭并進:北方以朝鲜半岛為跳板,逐步蔓延权势于中國“南满”和东蒙地域,并乘機窥视華北各省;南邊以中國台灣岛為据點,划船跨海展其触角于福建、江西等華东省區。一战早期,日本借协约國名义對德宣战,在北方攻占中國青岛和胶濟铁路全线、节制山东省,在南邊占据赤道以北德属南洋诸岛[5],這恰是日本借“大正新期間的天助”[6]竭尽全力伺機推動大陸經略政策的明證。
除台灣岛属于中國根据《马關公约》割讓给日本以外,日本經由過程战役手腕前後从俄國和德國手中篡夺的在華殖民利权,或行将到期,或缺少正式公约的保障。為包管大陸政策的顺遂推動,大隈重信內阁便将必要获得公约确認的日本在山东、“南满”、东蒙、福建等地的殖民利权和指望中的利官僚求汇总在一块儿,训令日本驻華公使日置益于1915年1月18日正式向中國袁世凯當局提出,是為對華“二十一条”请求[7]。
日本對華“二十一条”请求共分五号,合计二十一条目[8]2022。袁世凯在接到“二十一条”後,虽“愤怒”[9]之极,但最後依然作出妥协,命交际部起頭與日本交涉。至5月初,中日前後集會25次,仍未告竣一致熟悉,日本在气急废弛之下,于5月7日正式提出最後通牒,强逼袁世凯就范。终极在5月25日,中日間签定了“民四公约”,即《關于山东省之公约》四条、《關于南满洲及东部內蒙古之公约》七条,和其他未列入公约之“换文”13項[8]172~192。若将日本“二十一条”原案與上述终极签定的公约举行文本比力[8]670~678,可知日本在“二十一条”中火急想得到的利权范畴重要集中于“满蒙”、山东和福建、江西,這也正合适日本持久以来在大陸政策中既定之“北守南進”目標。
固然大隈內阁冒全國之大不韪,以最後通牒的情势强逼袁世凯當局签定了出讓山东和“满蒙”诸多利权的公约,得到了旅大展期、構筑铁路、地皮商租权、增開商埠、私家合辦农業、開矿权等利权,但也有很多在原案中提出,可最後因為各種原因此被撤回的利权,如聘任参谋、采购军火和合辦军工厂、山东铁路和南浔铁路構筑权等,此外另有一些虽在公约中载明基来源根基则但未详细施行之权柄。以是,這些“遗留”問题便成為後继內阁所要尽力的重要標的目的。
大隈內阁赤裸裸的對華倔强政策,招致國表里的一片否决之声,元老山县有朋更是對鄙弃和欺瞒本身的官場子弟加藤高超反感之极。故而,在山县有朋和松朴直义两元老的授意下,由山县派阀之陸军元帅寺內正毅于1916年10月取代大隈內阁,建立了解除政党气力而有“超然內阁”之称的寺內內阁[10]
寺內正毅在担當朝鲜总督之初,經由過程总督府总務主座有吉忠一之引介,熟悉了执政鲜谋划棉布買賣的西原龟三。西原龟三以多年执政勾當的履历向寺內正毅献言建策,成為“寺內的军师”[11]46。西原龟三不是一個简略的小商人,他動辄声言“王道主义”,心怀“满韩谋划”的弘愿,對日本的大陸政策极其關切。在大隈內阁强逼袁世凯當局签定“民四公约”的前一年,其将在北京勾留時代听聞的動静,敏捷汇撰成论策一篇贡献于寺內正毅[12]69,提出了基于“夹杂迁善主义”的“經濟式北守南進策”[13],以呼應日本當局之大陸政策。不久一战暴發,西原龟三又提出了一份旨在从經濟上“開辟”中國的定见書,即經由過程日中合辦設立中國中心銀行,把握纸币刊行之权;經由過程日中合辦設立中國矿業會社,致力于矿業之開辟。這可视為西原告貸構思之原型。同時,西原龟三還在此定见書中明白表达了“东瀛牛耳论”與“东瀛門罗主义”[14]。寺內內阁恰是在西原龟三這個經濟军师的策划下,操纵一战時代日本的“大战景气”,一反大隈內阁時遭人诟病的武力侵華方法,正式确立了以經濟方法——對華告貸——推動大陸政策的新目標。
在寺內內阁建立後,大藏省立即制订了一份《對華告貸目標》,第一条便開門见山地表述了對華告貸的主旨:“對華告貸要防止曩昔那種以获得权力為主、赤裸裸地逼迫中國接管的立場。先以安妥前提供给貸款,在促進國交敦睦的同時,采纳促其自動向我供给有益权柄之手腕”[15]168。是以,日本這類不计經濟长處得失或谓以款項為钓饵的目標,很轻易获得“支應眾多,入不够出,不能不乞灵于外债觉得挹注”[16]的北京當局當政者的接待,特别是對付同心专心想對南用兵以谋“同一”的皖系军阀及其“荷包”新交通系份子而言,更不啻一劑强心劑。中日军阀一拍即合,数额庞大的西原告貸得以敏捷建立,中國也是以损失了更多利权。
(一)曹、陸、章與西原告貸之嚆矢
早在寺內內阁建立以前,西原龟三便經由過程與中國驻日公使章宗祥的接触,洽商“日中扶携提拔”之道。1916年8月13日,西原龟三特地从东京赶赴箱根與章宗祥举行漫谈,他提出:作為日中經濟扶携提拔的第一步,筹备先从接濟交通銀行着手,并以交通銀举動根本刊行金本位纸币,将此作為“刷新對華交际,日中經濟扶携提拔”的规划[11]120。寺內內阁刚建立,西原龟半夜加频仍地與章宗祥接触,继续商榷交通銀行告貸,經由過程章宗祥促使曹汝霖明天将来商谈日中敦睦之事,并與段祺瑞获得接洽[12]148~154。曹汝霖赴日赠勋规划失败後[17]91,西原龟三决议自動赴華,于12月23日在坂西利八郎的陪伴下,到曹宅(赵家楼)親访曹汝霖,陸宗舆奉陪,两邊颠末5個小時的漫谈,互换了“日中契合之底子义”,和交通銀行告貸和日中合辦銀行等详细事項。两天後,西原龟三造访了國務总理段祺瑞,互换了政权同一和日中敦睦等定见。28日上午,在陸宗舆宅邸,西原與曹、陸约定了交行告貸的焦點事項,即“金额500万日元,無手续费”“刻日三年,年利7分5厘”“礼聘参谋,年薪1万日元”等[12]161~163。31日,西原龟三造访陸宗舆,告诉外務省已赞成交行告貸,陸宗舆称“實是日中敦睦之一步”[12]164。1917年1月8日,西原龟三等人在曹宅签定了交行告貸豫备合同。20日,交通銀行告貸正式建立,曹汝霖以交通銀行总理名义具名。①西原告貸與曹、陸、章之瓜葛即以此為嚆矢。曹汝霖亦称,交行告貸建立後,“遂信西原是有来源的,此余與西原商借日款之起頭”[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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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1917年1月5日,曹汝霖被交通銀行董事會選举 “暂任总理职務”。从時候上看,刚好位于交行告貸豫备合同签定前夜,可见曹氏暂任交行总理與西原告貸瓜葛紧密親密。随後,曹氏因借日款接濟交行有功,于同年5月被正式推举為交行总理。拜见交通銀行总行、中國第二汗青档案馆合编.交通銀行史料:第1卷 (1907—1949)上册 [M].北京:中國金融出書社,1995:116-117.
後因對德宣战問题,中國政局動荡不安,段祺瑞在府院之争中被罢免,故而协定中的西原告貸未能實時推動。1917年9月28日,交通銀行续告貸才正式建立,曹汝霖(時任段內阁交通总长)仍以交行总理名义具名。随後,交行正式礼聘日本人藤原正文為交行参谋[19]。交通銀行那時是中國两大國度銀行之一,承當着國库出格管帐、分理金库與刊行兑换币等首要营業[20],聘日本報酬参谋,堪称打開了日本對中國的財務和币制监视之缺口,也開启了日本黑暗重获“二十一条”所撤回的各項利权之端绪。
(二)曹、陸、章為借日款而出讓之利权
1917年末,曹汝霖致電章宗祥,但愿日本“协助告貸2 000万日元”[12]233。是以,西原龟三在1918年3月18日再次来到北京,前後造访陸宗舆、曹汝霖、段祺瑞等人,最後约定以有线電信的名义举行告貸。4月10日,在曹宅,中國當局與新建立的中華汇業銀行签定了2 000万日元的電信告貸豫备合同[12]251,但愿借此實現“日中永久的交盟扶携提拔”[21]769。合同由交通总长兼財務总长曹汝霖代表中國當局與中華汇業銀行总理陸宗舆、专務理事柿內常次郎配合具名。合同第八条划定,告貸以“天下有线電報之一切財富及其收入為担保”,同時在附件中另有续借優先权、聘任日本報酬電報改進或扩充之技师、采辦日本產物等利权;同日,中華汇業銀行便将所有告貸担保及利权讓渡给日本銀行團[22]261~264。
5月下旬,寺內正毅手交西原龟三一份《告貸問题與其他》,作為西原龟三再次赴華交涉的重要任務,包含以吉黑两省丛林和金矿為担保的告貸、吉會铁路告貸、烟酒专賣告貸、國营制铁厂告貸、组織中國铁路本錢團、以日本未来退還之庚子赔款举行實業開辟等[11]188~189。
5月29日,西原龟三刚到北京就直奔曹宅,商榷了金券刊行条例、吉會铁路告貸與吉黑林矿告貸等問题,6月3日便與曹汝霖达成為了告貸协定。5日,大藏大臣胜地主计敏捷回電,照准了吉會铁路告貸1 000万日元、林矿告貸3 000万日元、烟酒公賣告貸5 000万日元、制铁厂告貸3 000万日元的规划[12]259~260。前二者前後于6月18日、8月2日签定了正式合同;後二者因外務省和交际查询拜访會之否决,未能签约。就前两項建立的告貸而言,吉會铁路告貸合同上,曹汝霖仍以交通总长兼財務总长的身份具名,以“如今及未来本铁路所属之一切財富及收入”為担保[23];吉黑林矿告貸是农商总长田文烈、財務总长曹汝霖與中華汇業銀行总理陸宗舆、专務理事柿內常次郎具名,以“吉黑两省之金矿及國有丛林”為担保;同日,中華汇業銀行模仿電信告貸前例,将此担保讓渡日本銀行團[24]。曹、陸以“二传”的方法再次出讓了日本在“二十一条”中祈求但未获之利权。
吉會铁路(约440千米)是吉长铁路(约80千米)之东向接展线,从吉林市直至朝鲜邊陲都會會宁,是毗连朝鲜铁路和“南满”铁路的横贯线,日本在“二十一条”第二号第七款得到了吉长铁路谋划辦理权,這次告貸新得到了长度為5.5倍于前者的铁路構筑权及铁路沿线之利权,并且在陸路将朝鲜和“南满”连成一體,對日本的大陸政策而言,其“计谋”①意义不問可知。日本在“二十一条”第二号第四款中所祈求之采矿权,在吉黑林矿告貸中转换為金矿采掘权,且增长了丛林采伐权。特别是采金权,實為中國未来履行金本位轨制作黄金储蓄之根本,是施行西原告貸“日中貨泉混一并用”根基構思的详细步调。
一战靠近尾声之际,寺內內阁為解除外務省的滋扰且深恐战後各國权势复归而掣肘日本在華扩大利权,因而就在寺內內阁告退的前一天,即1918年9月28日,以忽然攻击的方法,由中國驻日公使章宗祥以“中華民國特命全权公使”的身份,直接在东京與日本銀行團代表同時签订了“满蒙”四铁路告貸、山东二铁路告貸、参战告貸三份合同,合计6 000万日元。前二者不单使日本规划多年而未得之“满蒙”铁路網规划[25]得以一举實現,且在胶濟线外又扩大了山东路权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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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寺內正毅曾言:“我感觉由韩國北部至清國吉林構筑铁路,對确保韩國的防御、開辟上述地域、拔擢我方权势是有益的,在政略上,特别在计谋上是极為需要的。”拜见陸军大臣寺內正毅致內阁总理大臣西园寺公望函 (1907年1月25日) [G]//吉林省社會科學院 《满铁史資料》编纂组编.满铁史資料 第二卷 路权篇:第二分册,北京:中華書局,1979:515.
②關于签定 “满蒙”四铁路和山东二铁路告貸的後 果,當 時 即 有 人 指 出:前 者, “以 洮 南 為 中 心,南 达 热 河 以 控 制 北 京; 东 至 长 春,接吉长、吉會两线,又横通南满线。此路樂成,而满蒙全数,由山海關直达北京,皆归日人 掌 握 矣”;後 者, “盖 一 举 而 大 河 南 北,以达江淮,所有中國中北部各省,尽划归日本范畴。日本得此,故愈不愿抛却青岛,以隳其各種既得之利权”。拜见南海胤子.安休咎國記 [G]//荣孟源、章伯锋主编.近代稗海:第四辑.成都:四川人民出書社,1985:382-383.
後者则與两次泰平公司购械告貸①一块儿增强了日本對中國部队的节制权②,从新得到了本来被撤回的“二十一条”第五号第四款之利权,且利权范畴更廣。特别是章宗祥在《中日两國解决山东問题换文》中给日本外務大臣後藤新平的复函中有“怅然赞成”一语,更成為尔後激發五四活動之要因,這一换文恰是西原告貸之直接產品。巴黎和會時代,梁启超曾在自欧洲發還海內的電文中称:“高徐、顺濟路约颁發以来,外人哗然,觉得中國當局志愿對付二十一条加以包管,授日本以极好话柄。”吴世缃在此電後加案语:“此時舆论咸归罪于一九一八年订约之人,遂在北京產生五四之變。”[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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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中國陸军部前後于1917年12月30日、1918年7月31日與日本泰平公司签定了购械告貸合同,合计3 200余万日元。
②由章宗祥居中联结,中日前後于1918年5月16日、19日建立了陸、水兵《配合防敌军事协议》。拜见中日配合防敌协议各項文件[G]//天下藏書楼文献缩微复制中間.(民國)中日交涉密档:第四册.北京:天下藏書楼文献缩微复制中間,2004:1797-1825.
在西原告貸终极签约的合同以外,1918年7月,西原龟三還與曹汝霖商榷并签定了國营制铁厂告貸豫备左券,规划告貸1亿日元,以國营制铁厂一切財富及收入為担保,同時聘任日本報酬参谋與技师长[21]893。此即“二十一条”第三号之重要目標,且與原案集中于汉冶萍公司比拟,本次告貸左券笼盖整其中國,非仅某一公司或某一區域罢了。别的,寺內內阁還經由過程南浔铁路告貸[27],又将“二十一条”第五号第五款之利权收入囊中。
由上可知,寺內內阁經由過程西原告貸,得到了交通銀行参谋雇聘权、天下有线電信構筑权、吉黑两省丛林金矿采掘权、“满蒙”和山东地域七条铁路構筑权、军火购買权、军事协同权、國营制铁厂合辦权等,此中不单有對“二十一条”所提利权之担當和落實,更有范畴越發遍及之诸多新扩大利权,堪称有過之而無不及。寺內正毅曾骄傲地说:“大隈向中國请求二十一条,惹中國人全部之怨尤,而日本却無其實长處。本人在任時代,借與中國之款,三倍于畴前之数,其現實上拔擢日本對付中國之权力,何止十倍于二十一条!”[28]
“賣國”的究竟與逻辑 五四先後,國人在指證曹、陸、章“賣國”時,在告貸問题上的首要罪證便是从中获得回扣、渔利于利錢差、汇水赢利等。如在檢举章宗祥“賣國成就”時言:“濟顺、高徐两路,當南北關键,而章宗祥只求借得日金二万万元,可以享用一注回扣,竟又經手就义矣”[29]。揭穿曹汝霖赢利法子曰:“凡曹之經手告貸,莫不禁该銀行(中華汇業銀行)承揽,转向日本銀行再借。其索當局利錢年息八厘,归诸日人只四厘五厘之間。蠹國肥己,从中渔利”[30]。或谓:“曹氏从来告貸,不牟利于回扣,而获益之汇水,此新交通系首要份子所共知者也”[31]663。而曹、章均自辩本身在經手西原告貸時未收回扣或手续费。曹汝霖自辩:“汝霖从来經手承接日本金錢,均無涓滴回扣”[32]301。章宗祥亦對峙無回扣之说[33]1619。陸宗舆则宣称:“历来北京金銀汇兑,皆把持于外國銀行,自有汇業,而汇代價外低廉甜頭,致反遭中外同業之忌,而谤议丛生也”[34]178。可见,對日告貸有没有回扣、是不是从利錢或汇水中赢利是裁定三人有没有“賣國”的争辩核心。
(一)關于曹、陸、章“回扣與赢利”的究竟考查
若是一一核對西原告貸合同文本,除参战告貸①外,均载明“全数實数交款,并没有扣頭及佣费”“足额交付,并没有經手用度”“實足交款,并没有回扣”等语。但在五四後具备代表性的“賣民贼”鼓吹册中,明記曹汝霖在經手“電政告貸”時得到“回扣百分之五”[31]658。核對電信告貸合同第五条:“本告貸金實足交款并没有回扣。”但有一事必要注重,该笔告貸建立後两周摆布,驻日公使章宗祥特向財務部申请:“以此第二天本銀行團承借中華汇業銀行日金二万万元一案,實足交款,銀行團并未收手续费,拟给该銀行團酬金日金五万元,西原奔波此事,拟送程仪日金一万元”[22]265。故而,“回扣百分之五”之说,有@多%6R妹妹4%是@从送给日本銀行團的五万日元酬金一事蜕變而来。即便退一步讲,将此五万日元酬金看成“回扣”,也是针對日本銀行團而言,并不是曹汝霖收受“回扣”。故而,曹、章所言“無回扣”确属究竟,五四先後舆论界哄传的“回扣”之说其實不属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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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战告貸未载明“無回扣”,合同第二条划定,除付给日本銀行團年息7厘,“外加用[佣]费一厘”,即手续费20万日元,除此以外,确切實足交款。拜见参战告貸合同(1918年9月28日)[G] //財務科學钻研所、中國第二汗青档案馆编.民外洋债档案史料:第6卷.北京:档案出書社,1991:511.
可是,曹、陸、章等人未吃回扣,其實不即是他們没有从西原告貸中赢利,而是經由過程其他方法,即民國舆论界所谓之渔利于利錢差,其渔利东西便是专為谋划西原告貸而建立之日中合辦銀行——中華汇業銀行。中華汇業銀行自己就是西原告貸的產品,立约于1917年8月,即交通銀行续告貸的前一月。中華汇業銀行名义上是中日合股銀行,以陸宗舆為总理,柿內常次郎為专務理事,但划定:“总理及专務理事均為本銀行之代表。专務理事帮手总理,专管本銀行之平常营業”[35]。這即是是将总理排挤,日本人把握現實谋划权。该銀行由中日各出資500万日元,中國股东方面,中國銀行和交通銀行各占5 000股(每股100日元),别的是皖系、新交通系、其他军阀和商人出資,此中陸宗舆占1080股,曹汝霖和章宗祥各占500股[36]。
1918年2月初,中華汇業銀行正式業務,半年內就在中日間經手了電信、林矿两項合计5 000万日元的西原告貸,以利錢差的方法居中投機。在電信告貸中,汇業銀行與中國當局間商定告貸2 000万日元、年息8厘,但與日本銀行團签定告貸2 000万日元、年息7厘[15]149150。汇業銀行居中赚取了每一年1厘即20万日元的利錢差。在吉黑林矿告貸中,汇業銀行借给中國當局3 000万日元、年息7厘5毫,但从日本銀行團商借3 000万日元、年息7厘3毫5丝[15]159160。這次告貸仅赚取了每一年45 000日元的利錢差,這是日本銀行團為了增长本身的收益而成心提高對汇業銀行的年利率而至。
除經手西原告貸的本金以外,中華汇業銀行還經手了電信、林矿两項告貸的全数利錢告貸和参战告貸的部門利錢告貸,再次居中取利。汇業銀行在前两項告貸的利錢告貸中,向中國當局收取高额利錢,比方,在林矿告貸欠息的第二次利錢代庖告貸中,收取月息1分4厘(14‰)[22]271,折合年息1分6厘8毫(16.8%),與原告貸合同划定的年息8%比拟,利錢超過跨過一倍有余。
不管数额几多,都属于汇業銀行的收益。据统计,1918—1925年間,中華汇業銀行“收得纯长處1 170万日元”[37]。曹、陸、章三人作為汇業銀行、中國銀行和交通銀行的股东,天然會从平分红赢利,即依凭機密告貸的封锁性而經由過程入股經手銀行的方法从西原告貸中赢利。
另外一個問题是,曹、陸、章是不是从“汇水”中赢利?
若是直接按照档案史料,寻觅曹、陸、章赢利于汇水的證据是坚苦的。可是仍可从西原告貸的其他档案史猜中刻舟求剑,寻觅間接之證据。笔者今朝收集到三份有關西原告貸中1亿日元告貸①因交通銀行告貸由銀行出入,参战告貸由参战處經管,故而今朝未找到有關告貸用處之档案記录。其余之五項西原告貸(有線電信告貸、吉會铁路告貸、吉黑林矿告貸、“满蒙”四铁路告貸、山东二铁路告貸)归財務部經管,留有記實。的用處统计表:《西原告貸用處一览表》②[38]《西原告貸付出明细表》《中外洋债档案史料汇编》中收录的“西原告貸拨付清单抄件”即以此表為据。拜见上海市档案馆、財務部財務科學钻研所.中外洋债档案史料汇编(一)[G].1988:172-185.[39]《五項日金告貸出入总目》[40]。經比拟核對,三份文件数额、分類、出入明细等根基一致,應是同出一源,即均出自曹汝霖之手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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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因交通銀行告貸由銀行出入,参战告貸由参战處經管,故而今朝未找到有關告貸用處之档案記录。其余之五項西原告貸 (有线電信告貸、吉會铁路告貸、吉黑林矿告貸、“满蒙”四铁路告貸、山东二铁路告貸)归財務部經管,留有記實。
②《中外洋债档案史料汇编》中收录的 “西原告貸拨付清单抄件”即以此表為据。拜见上海市档案馆、財務部財務科學钻研所.中外洋债档案史料汇编 (一)[G].1988:172-185.
③1930年11月尾,日本驻天津总领事代辦署理田尻發给外務大臣币原喜重郎的電報中曾有一份从属書,名為 《國用一般》,该電報称:“此書乃曹汝霖為回避 ‘賣民贼’的罪名,證實本身明净,而命手下将查询拜访西原告貸用處的質料送交中華汇業銀行理事丁士源機密印行,并宣称是在北京的旧書店中偶尔發明,以此為捏词促成中華汇業銀行从新業務。”拜见五項日金告貸出入總目 [Z]//外務省交际史料館:西原告貸関係雑件.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B08061005900.
按照日本外務省档案[41]記录,在這五項告貸中,現金交付日期與付出终了日期,短则两月有余,长则两年有余,斟酌到汇價變更問题,此處以現金交付和付出历時较短的林矿告貸和電信告貸為例举行阐明。林矿告貸3 000万日元,1918年8月6日由日本銀行團交付,同年10月12日中國當局付出终了。在3 000万日元中,以日元付出者合计9 271 099.01元,以銀元付出者合计12 014 098.20元[38]611,銀元部門共折合20 728 900.99日元,即1日元折合0.58銀元。但按照1918年8月2日之汇率,1日元現實折合0.6銀元[42],借汇率取利在40万銀元以上。按照一样法子,電信告貸2 000万日元,1918年5月1日交付,同年12月16日付出终了,此中1日元折合0.63銀元,而同年2月5日、10月2日之現實汇率别離為0.724銀元、0.833銀元,借汇率取利毫不在少数。上述两項告貸均由中華汇業銀行代庖,在将日元折合成銀元時,较着存在汇率偏低的問题。因而可知,民國舆论界所谓曹、陸、章“不牟利于回扣,而获益之汇水”的说法是合适究竟的。
(二)關于曹、陸、章“收回利权”的逻辑阐發
章宗祥曾自辩,签定中日山东“换文”,其一使日本在山东“實施之民政撤废之”,其二中日合辦胶濟路“亦可收回一半权力”,“综觀换文全部,在欧战未停之時,中國政府為解救姑且及預防未来起见,與日本协议,實為有益國度之事”[33]5153。曹汝霖亦谓:“汝霖仰屋彷徨,點金乏術,因與日本資同族商订濟顺等路告貸,豫备合同,并同時请求日本将山东胶濟路沿线退却日军,并由中日自行组織巡警队,庇護铁路;又撤废胶濟沿线民政署诸首要問题,一概解决。日本顾念國交,始克成议。”[32]301陸宗舆则言:“惟光阴本寺內內阁,克意于中日敦睦,國际無他互换,自以經濟来往為先导。”[34]178察曹、陸、章所言,日本不单以廣大前提貸款给中國,并且自動撤回在華利权,如斯有违常理之事,三人却以寺內內阁履行“中日敦睦”為饰词。
日本對華告貸,概况上前提廣大,無回扣、無手续费、實足交款,但并不是無所欲求真心“敦睦”,而是要以告貸换牟利权。若追溯建立颠末,每笔西原告貸會商先後,日本都曾向中國提出分歧的利官僚求,告貸暗地里之政治诉求不言而喻。
1917年10月29日,即交通銀行续告貸建立後一個月,章宗祥打德律風奉告西原“有好動静来了”,即曹汝霖来信:(1)以抛却吉长铁路辦理权為条件,商谈吉會铁路告貸;(2)同意聘任經濟、財務参谋;(3)哀求告貸1 500万日元,充作西南收拾费[12]227。可见,紧随日本告貸而来的就是對華利权的索求,曹、陸、章心知肚明,不外對他們而言,刚好因此利权换取告貸。
1918年4月13日,即在電信告貸建立後仅三天,西原龟三與陸宗舆便签订了“四·一三备忘录”,內容包含:(1)以日本退還之庚子赔款举行實業開辟和地質查询拜访等,礼聘日本報酬技师;(2)中日两國間确立“铁自给之策”,中國實施铁矿國有主义,建立中日铁矿供给左券,聘任日本人;(3)中國實施铁路國有主义,由中日两國銀行出資建立中國铁路本錢團;(4)中國履行税制收拾與币制鼎新,确立金本位轨制[15]184185。有日本學者称之為“遍及的日中經濟扶携提拔规划書”[43]。从文本上看,日本在“二十一条”時未能得到的礼聘經濟技能参谋、合辦铁路和制铁厂等利权,均在西原告貸的诱引當中得以周全新生,别的還新获税制和币制鼎新协辦权等利权。是以,曹汝霖可能十分清晰這份备忘录所出讓利权范畴之廣,以是在呈请段祺瑞和徐世昌赞成後,讓陸宗舆作為代表具名,而明廚房清潔用品,知替身受過的陸宗舆虽担忧未来經受“賣民贼”之骂名,但在無奈之际,依然在备忘录上“小心翼翼地署了名”[12]252。西原龟三在战後回想此事時坦言:“所谓電信告貸,就其用處而论,亦堪称為参战筹备之告貸,主如果充作建军用度。”[11]185
同理,中日山东“换文”签定于9月24日,即山东二铁路告貸前四天,较着是作為告貸之@前%o744l%提或条%q7K34%件@,决非曹、章所谓“收回山东利权”之逆理。张國淦認為:“此項告貸(西原告貸)為举國人否决,不在前提节目,而在其所持之策不以對外而以對內,名為中日扶携提拔,實则供日本成长节制东亚之野心也。”[17]158堪称画龙點睛了西原告貸的政治本色。不宁唯是,作為日本國策構造的满铁也曾判定:“本来的西原告貸,纯系政治告貸,它是使段祺瑞接管[受]21条请求的政权[治]告貸,铁路等告貸只不外借助這個名义罢了。”[44]1918年5月尾,日本驻華公使林权助在發给皮毛後藤新平的電報中指出:英美方面将西原正在举行的告貸,视為雷同于“二十一条”第五号的內容,驳诘日本带有政治色采的告貸[45]。時隔多年,李宗武在北大國事钻研會報告時一样说:“‘西原告貸是民國交际史上比力很首要的一個問题,是日本帝國主义继二十一条目而起的表示。那是新交通系賣國的成就,是段祺瑞當政的成果。”[46]可见,在西原告貸事務中,日本以告貸名义续推侵華政策在先,親日派助遂其愿于後,曹、陸、章在协助日本推動大陸政策上堪称與有力焉。故而,曹、陸、章所谓“收回利权”的说法,只不外是寺內內阁和新交通系黑暗商榷掩人线人的一套交际词令罢了,經不起究竟的檢證和逻辑的斟酌。
曹汝霖在五四活動後称:“過後探聞各學生集眾暴乱来由,乃為青岛問题。溯及远因,在民國四年蒲月七日之二十一条提案;近因在民國七年玄月二十四日铁路告貸换文。”[32]300居間毗连這一“远因”與“近因”的恰是西原告貸。可见,西原告貸是證明曹、陸、章“賣國”的重要證据,同時也是上承“二十一条”、下启五四活動的關頭环节。
综上所述,囿于西原告貸的機密性子,民國時代舆论界虽然在回扣、利率、告貸范畴上有以谣传讹的地方,但在整體上對曹汝霖、陸宗舆、章宗祥的“賣國”指證并不是空穴来風。這既可在微觀上从渔利于利錢差、赢利于汇水、签定出讓大量利权之機密协定等汗青究竟中得以檢證,亦可在宏觀上从日本大陸政策之既定目標、寺內內阁變更侵華方法、西原告貸所求利权等逻辑成长上获得驗證。是以,否定曹、陸、章“賣民贼”身份的新论述有過犹不及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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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纂 孙 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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